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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争锋相对(求收藏、求推荐,求打赏啊)


  审判长席位上的法官拿着纸笔,仔细地记录着举证质证的要点。

  “原告举证结束,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法官控制着庭审的节奏,按照程序循序渐进。

  “好的,法官。”

  赵达根据流程,从他面前的一大垒文件材料中,开始拿出第一份证据。

  这是一份原被告双方在执行买卖合同期间积累起来的各种单据,零零总总一大堆。

  当初张远刚刚收到的时候,简直把眼睛都看得酸疼了。

  不过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然一项项几乎都是大部头的东西,但质证起来其实也很简单。

  一连几份证据,张远用来质证的意见几乎从头到尾都没有改变。

  “虽然原告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和合法的,但从关联性上来说,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的材料款总额已经在《会议纪要》中进行了明确,双方认可签字,所以这些证据与目前的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大。”

  质证起来虽然简单,但张远明白被告这么做的真正用意。

  当初收到这些证据材料的时候,张远首先的感觉是莫名其妙。

  数额的主张依据的是《会议纪要》,被告又何必多此一举闹出这种动静?

  于是张远便向戴守义询问质证的想法和思路。

  戴守义看着堆满一桌的东西,仅仅只是撇了一眼,立刻不屑一顾地说出了被告代理律师的目的:

  “他们故意拿这么多东西来恶心你,无非是想在庭外扰乱你的思路,在开庭时扰乱陪审团成员的思路,让他们的想法混乱,让他们的思维疲惫,然后在最后陈述阶段,将自己的意见强行灌输到浑浑噩噩的陪审团成员的脑子里。

  你跟着他们的思路走,你就上当咯,张律师~”

  经过戴守义的这么一分析,张远恍然大悟。

  自己作为律师,一开始看到这么大一堆东西的时候都要感觉到肝疼,更何况那些并非专业出身,以及并不能提前接触案件材料的陪审团成员呢?

  所以张远的策略就是以不变应万变。

  就算你被告律师把整个图书馆都搬到法庭上,自己来来去去就是一句话,标的额已经确认,被告已经超过了付款期限,你这些证据和案件没有关联。

  即使张远的质证意见已经简洁得不能再简洁了,但等到赵达出具完最后一份证据材料,张远老生常谈地重复了一句质证意见,时间也过了将近四五十分钟。

  这时候张远再看一旁的陪审团成员时,这些人果然已经开始双眼迷离,眼神涣散,浑浑噩噩起来。

  难怪当初上课的时候老师会说陪审员的鼾声响彻整个法庭。

  张远想起上课时候的记忆,估摸着授课老师当时在庭审现场也遇见了这种可以搅乱思路的举证质证过程。

  “法官,我的举证完毕。”

  当赵达说出这句话的时候,张远清晰得感觉到整个法庭似乎都松了口气。

  就连高高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也扶着额头,神不知鬼不觉地摇了摇头。

  不过法官有个优势,就是握锤在手,举证质证的阶段结束之后,他拿起法槌敲了敲,清脆的声音冲破法庭内的靡靡沉闷,让所有人都清醒了不少。

  好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环节都是由法官直接掌握进度和主动权的。

  这一环节进行得十分顺利,就算赵达又想故技重施,再来一番洋洋洒洒的说辞,法官也会利用自己的权威,要求他用一句话解释清楚。

  由法官主动主持和掌握的法庭调查环节结束,整个庭审算是高了一个段落,开始进入收尾阶段:

  “好,经过之前原被告双方发表的代理意见、举证质证以及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本庭现就本案总结一下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付款是要满足条件还是满足期限。对此,原被告双方有不同意见吗?”

  法官整理了一番思绪,见双方都表示认可之后,将目光转向一旁的陪审席,

  “各位陪审员,接下来的环节,各位陪审员可以从争议焦点的角度留意审理进程。好,接下来进入法庭辩论。”

  事实上,虽然这一环节被称为法庭辩论,但与寻常印象中的那些针锋相对、唇枪舌剑的辩论相比,法庭辩论既不激烈,也没有硝烟,甚至有时候还很沉闷。

  在这一阶段,很多民事案件里的原、被告双方甚至只是将之前的代理意见浓缩成更为简练的语言重复一遍便匆匆过去了。

  但今天,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的赵达似乎并没有打算这么干。

  他抓住机会,反而一次次地针对案情项张远抛出了一个个的问题。

  “请问原告代理律师,在书面行文中,明确的意有所指与宽泛的大概猜测,那种更具有可信度?

  还有,如果说《会议纪要》当中确认的付款方式是附期限的,那么,为什么到了现在,其他两家供应商都没有向被告提出支付材料款的要求?

  是不是原告为了缓解公司经营的压力,故意曲解当初达成的共识而将压力转移到被告的身上呢?”

  赵达的问题完全属于猜测,并且毫无根据。

  对于庭审程序还没达到百分百熟练的张远一时之间有些慌乱,还好这时候虽然有对偶像的向往,但职业素养还是占据了上风的廖婷婷替张远向法官表示了反对:

  “反对被告代理律师的毫无根据,而且充满了恶意的猜测。”

  “反对有效,被告律师,你不能这么问。原告律师,你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我还有一个问题。”

  张远点点头,这是他刚刚想起的一个反问,

  “请问被告代理律师,如果按照你的说法,《会议纪要》里形成的是附条件的付款方式,只有条件达到,被告才应该向原告付款,那么请问,既然是附条件,为何还要加上一个时间期限呢?

  如果是附条件,那么这个加上的时间期限又是起什么作用的呢?”

  “针对这个问题,我也询问了我的当事人。”

  赵达的情绪几乎没有变化,从始至终都维持着一副成竹在胸的样子,

  “根据我当事人的说法,之前几方开会协商的时候,我方当事人即被告,明确表示了当他收到工程款之后,就会立刻将材料款全部支付给原告等几位供应商的意愿。

  当时,原告补充问了一句,‘你说收到工程款就付款,那你这个工程款什么时候能收到?’

  然后被告大致算了一下,这才说出了大概的时间,这也是为什么会议纪要里留下的时间期限是12月底,而不是明确的几月几日。”

  ……

  据说只有打赏才能上签约榜,作者小朋友又不要脸地来求了。

  哎,真是欲求无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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